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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参战人员有什么新政_山东对参战人员最新政策

tamoadmin 2024-07-29
1.山东省对老山参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如何 没有安置的老山参战人员国家什么政策2.参战人员补助标准退役军人优待服务内容一览1.在荣誉激励方面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

1.山东省对老山参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如何 没有安置的老山参战人员国家什么政策

2.参战人员补助标准

山东省对参战人员有什么新政_山东对参战人员最新政策

退役军人优待服务内容一览

1.在荣誉激励方面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

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给其家庭送喜报。

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2.在生活方面

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各地要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3.在养老方面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4.在医疗方面

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5.在住房方面

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6.在教育方面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切实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8.在文化交通方面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票或值机、安检、乘车,可使用优先通道,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9.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各地在放映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山东省对老山参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如何 没有安置的老山参战人员国家什么政策

参战企业退休人员补助最新标准是:1。参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2。参战企业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3。参战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标准。4。参战企业退休人员的住房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最低标准。

国家对于参战优抚人员退休待遇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关于参战优抚人员退休规定有:

一、首先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是在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标准基础上没人每月增加50元,不够的当地财政会进行补足。

二、每个地区的发放的补助情况也不经相同比如北上广江浙沪福建山东辽宁等九个省(直辖市)是按照40元人/月进行安排的补助。还有其他省市按照60元人/月;

参战军人退休政策每月补贴多少

一、首先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是在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标准基础上没人每月增加50元,不够的当地财政会进行补足。

二、每个地区的发放的补助情况也不经相同比如北上广江浙沪福建山东辽宁等九个省是按照40元人/月进行安排的补助。还有其他省市按照60元人/月,内蒙新疆西藏宁夏云贵川重庆青海等是按照80元人/月进行补助。新疆生产兵团的补助相对来说高一点以上地区如果不足的部分会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补足。

三、参战退伍/退休人员还享受1-2次/年的免费体检,乘坐公共公交车火车国内航班等交通工具和全国旅游景点都享受30%的优惠。

四、免费给予参战/退休人员90_O/人的住房也可以折现补偿。

五、对于参战退伍/退休军人在军事行动中导致伤残的也根据制定的抚恤金标准原则执行,中央财政还对北上广江浙沪山东辽宁福建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40元人/月标准进行补助资金安排。

六、在16年的时候还对全国所有企业已经退休的参战/退休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的基础上,上调了10%的比例。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中国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参战人员补助标准

部队服役八年:光是服役八年,和服役二年或是一个月没有区别,没有任何具体政策,只是你买养老保险的时候当八年兵抵八年,有工作抵工龄八年。当然,这八年要正常入伍正常退伍才行。

退伍军人:普通的退伍军人除了刚才讲的养老保险政策,没有什么政策了。

当然如果是一些常规规定:参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兵役法〉

谢谢,望纳!

法律分析: 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文件精神,民政部门认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是目前居住农村的或者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对参战老兵退休待遇以及优惠政策,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做了相关规定。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xx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 从2007年8月1日起,统一城镇和农村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3360元、3240元、3120元。所需经费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负担1860元,其余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